检察官的考核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根据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对所属检察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管理制度。检察官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为保证考核结果的准确性,检察官的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对检察官的考核必须以检察官的实际表现为基础,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确定考核结果;(2)民主公开原则。在考核方法、程序等方面必须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核,考核的对象、时间、标准、程序等要向群众公开,并接受群众的监督;(3)注重实绩原则。在全面考核检察官的德、能、勤、绩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其工作实绩。检察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指对检察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由主管领导人员对所属检察官的情况进行记录或者检察官自己建立工作日志,主管领导人员定期检查核实;年度考核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检察官一年内各方面的实绩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检察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考核结果是对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