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条约judicial assistance treaty国家之间订立的关于司法协助的条约或协定。司法协助条约有多边的和双边的。关于多边的司法协助条约,早在1896年签订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就包含有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目前主要的多边的司法协助条约是1965年《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最早的可以说是1847年法国和前巴丹王国订立的条约。我国重视司法协助条约的订立,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我国从1987年开始与外国谈判和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于1987年5月4 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以后又与波兰、比利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等国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司法协助通常是国家之间的合作行为。但国家的一部分地区如果有司法管辖权,也可以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订立司法协助协定。香港和澳门在归还中国后可以在中国政府授权下与外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1984年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三)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