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释义 |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navigation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供国际航行之用的海峡。过去通常将此类海峡称为国际海峡。一些重要的国际海峡已有条约规定其通过制度,如直布罗陀海峡、麦哲伦海峡、黑海海峡和波罗的海海峡。国际法院在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中,认为是否属于必须给外国以通过权的国际通路,决定性因素是“它连接公海两部分的地理位置,以及它被作为国际航行之用的事实。”随着许多国家领海宽度的扩大,导致许多重要国际海峡成为沿岸国的领海海峡。据统计,在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情况下,世界上有116个海峡处于一国或几国的领海范围内,而其中30多个海峡被认为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规定了以过境通行为核心的通过制度。按照《公约》的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以下3种情况:(1)在海峡中有1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时,海峡中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而是在上述航道中实行航行和飞越自由;(2)如果海峡的一端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另一端是外国领海,在这种海峡中适用无害通过制度;(3)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时,则此种海峡不适用过境通告制度而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实际上,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属于第一、二种及第三种的例外情况者绍少,大多数将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是有些海峡的法律制度不受《公约》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规定的影响,而其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并现仍有效的专门关于这些海峡的公约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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