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搜查侦查人员依法采取的公开强制性搜查。适用于:现行抓获的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传讯、拘留、逮捕人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罪犯交代隐藏赃物罪证的地点;秘密搜查发现重要犯罪证据后转为公开搜查。可分为住所搜查、露天场所搜查和人身搜查。搜查必须经县(市)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参加搜查的侦查人员须两人以上,同时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实施前应做好准备,详细了解搜查目标的情况,制定搜查方案,准备好必要的搜查工具。实施中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不另用《搜查证》,搜查时须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以及见证人在场。当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证据时,应提取和扣押,当场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签名,应在记录上写明,正本订入案卷,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搜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制作搜查记录。搜查时要提高警惕,防止被搜查人行凶、自杀、逃跑或者毁灭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