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廉政公署 |
释义 | 1997年7月1日前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专门负责反贪污、反贿赂的独立的机构。香港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主要侦查机构。廉政公署的宗旨是肃贪倡廉,反贪污,反行贿受贿,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及提高个人的公民责任感。在刑事诉讼中,廉政公署的职责是接受及考虑指控贪污行为的举报,并在其认为可行的范围内予以调查;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专员条例、防止贿赂条例或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的罪行及任何被指控或涉嫌串谋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之罪行,以及政府雇员被指控或涉嫌因滥用职权而触犯勒索罪名。廉政公署官员在履行职责时,依法享有广泛的调查、检查、搜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其侦查的案件,如果决定起诉,由廉政公署向法院检控,律政司长给予法律指导。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行政总部。廉政公署的长官是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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