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6年8月25日辽吉区行政公署公布。十四条。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办法:(1)贩运鸦片在一百两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五百两以下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五百两以上者处无期徒刑或极刑;犯有前项一二条款之一经释放后又重犯者,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贩运与供营烈性毒品者,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2)设灯供人食用鸦片者,无论资本大小,一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三万元以下罚金。犯上述罪行经释放后又重犯者,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六万元以上罚金。经重犯释放后又重犯者为累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极刑。此外,吸食烟毒者须限期戒绝,违者予以严厉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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