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圜土 |
释义 | 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古代用土筑墙,其形圆,圈禁人犯,作为监狱,名之圜土。这种建筑物构造的形式,即成为古代狱城、监狱的标志,圜土之制是中国历史上监狱管理制度的最初形态。圜土始作于夏代,《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西周以“规主仁”而取圜土之状,有如天体浑圆,象征东方君主以仁恩治狱之意,把圜土作为监禁、教化“罢民”的场所,由秋官大司寇属官司圜掌管,圜土制度至此得到充分发展。《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依制,圜土关押的对象是罢民,即包括有过失行为、经教育责罚而仍不改悔者;未经官衙授予凭证而无身份证明者;有害人行为而又未达到处五刑程度的轻微刑事犯者。凡入圜土的人犯,不刑戮肢体,不亏损财物,必须强制劳役,并书写其姓名、罪状于板上,挂在其背,以示耻辱。刑期依罪行情节轻重定为1至3年。监禁期间,能悔改者,刑满释放,但3年内不得列为平民;不思改悔而逃离圜土者,则处以死刑。汉朝狱城也保留圜土形状。此后圜土之制记载甚少。北宋神宗元丰年间知审刑院苏颂曾建议依古制设置圜土,复用圜土制度,但未实行。宋徽宗崇宁(1102—1106年)中,接受丞相蔡京的奏请,令各州筑圜土,用以监禁强盗贷死者,制度沿旧,实行2年后废除。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又恢复此制。大观四年(1110年)再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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