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道德法 |
释义 | 托马斯主义法学中的概念,最早由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意指纯粹存在于人类良心中的自然法。奥地利新托马斯主义学家J.麦斯纳在《自然法》 (1949)一书中,承袭并发挥了这一概念,他说,自然道德法论的最高原则是“要行善,要避恶”。从中引出三极道德原则:第一级原则是避免过度,给予每人所应得的东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使行为符合社会生活,尊敬父母,服从合法政府,遵守契约,信仰上帝等。第二级原则是摩西十诫的内容。第三级原则即“被运用的原则”,如发给雇员的公正工资的原则等。麦斯纳同意圣.托马斯一来一达被天主教会赞同的理论,即自然道德法治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得到承认,所以社会和国家共同体对个人的干预是公正的。但又与托马斯的普遍主义自然道德法论有所区别:其一,麦斯纳不认为个别道德是自然道德法的附属物,而认为自然道德法是根据个别道德成熟水平发展的;其二,麦斯纳认为在社会和国家之外,还有个人独立尊严的存在。就是说,麦斯纳的自然道德法论具有现实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尤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浓厚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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