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 |
释义 | 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1988年1月5日作出。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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