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着重调解 |
释义 | 又称“着重调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一条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着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力争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内部民事权益的纠纷,是民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虽有各自的利害关系,但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不是根本的利害冲突关系。故大多数民事案件有必要、也有可能经人民法院主持,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着重调解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但着重调解并不意味着“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两者相辅相称,互为补充,缺一不可。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除离婚案件外,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有严重违法活动,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案件均不适用调解。(2)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还要看是否具备调解的条件,不能盲目调解,更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3)调解达成协议后,在调解协议书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翻悔的,调解协议自动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及时作出判决。1991年4月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将着重调解原则改为人民法院在自愿和合法前提下进行调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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