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损害赔偿处理之诉 |
释义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造成药品中毒事故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及受害人,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损害赔偿处理之诉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药品损害赔偿处理之诉的性质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范畴,即加害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负行政责任;同时,又触犯了民事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发生,是因为加害人违反了药品管理的行政管理法规引起的,因此,加害人既要依法受到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又要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把这两种不同性质且又相关联的诉讼活动,纳入同一程序中,一次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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