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属安的列斯宪法1954年12月20日生效的由荷兰议会制定的荷兰王国宪章。主要内容: (1)荷属安的列斯是荷兰的一部分,与荷兰本土一样,在内部事务方面完全自治,并以平等的地位与之联合起来,以维护二者的共同利益。(2)荷兰女王是荷属安的列斯元首,由她任命的总督作为代表;荷属安的列斯部长会议(政府)可任命一位全权公使作为它在荷兰政府中的代表;总督和部长会议共同负责外交事务;顾问会议(其成员由总督任命)协助总督工作;总督根据议会的提名任命部长会议总理;部长会议掌管内部事务,对议会负责。(3)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实行一院制。(4)司法权由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行使,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荷兰女王同荷属安的列斯政府协商后任命。(5)整个地区划分为4个岛区,即阿鲁巴(1986年1月1日脱离荷属安的列斯,宣布自治)、博内尔、库拉索、“向风群岛”(包括萨巴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圣马丁岛),各岛区事务由岛议会、行政会议和副中央政府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