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参议员选举条例中国国民党政府时期省立法机关的选举法规。1944年12月5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1945年7月1日施行,1945年8月22日修正第2条条文。共6章31条。主要内容:除现任公务员、现役军人或警察、现在学校之肄业生停止其被选举权外,凡在各该省内居住1年以上,年满25岁的公民,经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所定甲种公职候选人试验或检核及格者,均有资格被选为省参议员。县市参议会选举省参议员,投票采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举结果由县市政府投票所连同选票转送省政府查核。省参议员以出席者总额过半数的投票为当选,无人当选时,应举行再选,以得票较多者当选。当选人愿否应选,应于接到通知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者,视为愿意应选。凡是有选举舞弊、办理选举违法、被选举人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等情形,经法院判决选举无效后,应于10日内重新选举。选举诉讼应先于其它诉讼审判,并以一审终结。省政府应于选举完毕后10日,将当选人姓名及选举情况报告选举监督。选举监督再将名单呈报行政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