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卷的表面错误 |
释义 | 案卷所包括的内容违反法律,从而构成依法取消有关决定的条件。案卷的表面错误是法律错误的种类之一。早在17世纪,王座法院就发展了调卷令程序,通过审查案卷的方法来控制法定权力。如果案卷本身能显示出“超越管辖权”的情形,有关决定即应予以撤销;只有在案卷本身不足以显示越权情形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另外的证据。因而,对案卷审查乃是司法控制的最初发端。在本世纪40年代晚期的社会立法潮流中,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得到加强,公众普遍感到上诉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这种情形直到1958年《裁判所与调查法》颁布后才有所缓和。由于该法要求行政裁决须附加理由,这就使得几乎所有法律错误都纳入了司法审查范围。在这些方面,调卷令程序是一种主要的审查形式。即使在1958年法没有规定向法院上诉之权的国民保险和工业伤害领域,通过“诺森伯兰案”判例,法院的手从“案卷表面错误”这个入口也伸到了这个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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