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职业训练法 |
释义 | 又称“新法”。于1969年7月18日公布施行,后又经过4次修改,最后自1979年10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训练计划、职业训练、职业训练法人、技能鉴证、职业能力开发协会、职业训练审议会、法律责任等。有关具体规定如下:(1)职业训练和技能鉴定的原则。职业训练必须适应工人的愿望、个性、工作经验等项条件,要适应雇佣和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和技术进步的趋向;对青少年的职业训练,要注意适应其个性,并关心个性发展,才能保证达到培训的目的。(2)职业训练基本计划。全日本的职业训练基本计划由劳动大臣制定,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全日本职业训练基本计划,再制定都道府县的职业训练计划。(3)职业训练。包括养成训练、提高训练和能力再开发训练3种。训练方法有企业主进行企业内部训练和公共职业训练。公共职业训练一般由职业训练学校、职业训练短期大学、技术开发中心、身体残废者职业训练学校等教育机构分工合作进行。(4)职业训练经费和设施,由企业主和国家、都道府县共同负担。为保证训练质量,规定了技能鉴定的程序和实施这种鉴定的权限。技能鉴定由劳动大臣根据政令规定的各工种和劳动省令规定的等级,通过实际技术考试和学科考试进行。考试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均由劳动省令予以规定。通过考试,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授予“技能士”的称号。本法对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能力、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培养各产业所急需的技术人才,促进职业安定和经济发展,提高劳动者的地位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该法和《雇用对策法》还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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