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地方组织法律。1959年11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共4章27条。王要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民政、公安、财政、粮食、商业、文教、卫生、农业等厅和邮电管理、人事、冶金、机械、交通、水利电力、煤炭工业管理、工业、建筑工程、地质等局,以及宗教事务、交际等处和计划、经济、基本建设、科学枝术、体育运动等委员会,并设办公厅、参事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专员公署,作为派出机关。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条例因情况变化已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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