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对违反劳动纪律职工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国家、集利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工作,依照法规给予的撤销职务的惩罚。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予以降职和撤职处分。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撤职为职工处分的一种;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满一年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参见(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