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妻更娶妻 |
释义 | 唐朝违犯婚姻规定有妻重娶妻的犯罪行为。唐代注重发挥封建纲常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实行“礼入于刑”与“一准乎礼”的原则。凡违犯礼教原则,家有妻室而重娶者,均被视为“乱礼”的犯罪行为,并予以刑事处罚和强制离婚。《唐律·户婚律》说:“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正如疏议所解释的:“一夫一妇,有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所以不但处罚,而且“皆合离异”。宋初因唐制,在《宋刑统》中抄录了唐律原文。明、清沿袭唐律传统,对有妻更娶妻作了相应规定,与唐朝没有大的差异。只是将涉及婚姻内容的规定合为婚姻门,并存于《大明律》或《大清律》的《户律·三》。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