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
释义 | 1949年10月发布。共8条。主要内容:(1) 凡土地改革已彻底完成,各界人民亦已有充分组织的老解放区,均应召集普选的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新解放区或条件尚不成熟的老解放区,则应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过渡,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并为普选准备条件。(2) 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以居住街道或自然村为单位直接选举,或以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间接选举;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可由各界人民团体及党、政、军选举,并可由村、区、县人民政府聘请一部分代表性的人物参加;少数民族杂居区,也应有相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结合生产、救灾、治水、剿匪治安、文化、土地改革、党建等进行,使会议生动活泼有内容。(4) 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动员工作,根据各地情况规定召集时间,并在会后做系统认真的传达贯彻。(5) 加强各级党委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领导,坚决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和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6) 所有3万人口以上城镇,应于近期召开1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解决一些人民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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