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的付诸实施程序。由决定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判决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填写的罪犯结案登记表一并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到指定的监狱执行。看守所应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进行认真的核对,如发现上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记载不准确,应由法院加以补充、改正后,再将罪犯送往监狱执行。监狱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拒绝收押。死缓犯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监狱)应当将罪犯所犯罪名、刑期以及监狱地址等通知其家属。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要贯彻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2年以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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