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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管理之诉
释义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执行《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按照《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凡在宜滨至浏河口长江航道航行的国营、集体专业水运企业的船舶;企业事业单位、军政机关的船舶;个体船民(联户)的船舶,都应当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但下列船舶免征养护费:
❶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捕鱼、钻探、测量、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练、体育活动的船舶;
❷工程船舶;
❸客渡船舶;
❹经交通部、财政部共同核准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船舶。养护费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征收。违反本办法,不缴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单位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5倍以下罚款。发生争执后,必须先按征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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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