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驱投资者 |
释义 | pioneer investor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的规定,先驱投资者是指:在1983年1月1日以前至少将3,000万美元(以1982年美元定值计算)用于国际海底开辟活动,而且该款中至少10%已用于勘探区域的定位、勘查和评价的国家、实体、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在为实体、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必须已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上述决议二中,法国、印度、日本和苏联4国及4个实体(即海洋采矿联合公司、海洋管理公司、海洋矿产公司和肯尼科特财团等4个国际财团)被明确列名为先驱投资者。此外,根据上述决议二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LOS/PCN/L. 41 /Rev. 1号文件(关于执行决议二的声明)的规定,先驱投资者还指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为上述同样目的和支出同样资金数额的发展中国家及其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印度于1987年8月在联合国率先登记为先驱投资者。然后法、日、苏3国也登记成为先驱投资者。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于1991年3月成为第5个登记的先驱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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