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科孚海峡案 |
释义 | Corfu Channel Case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1946年10月22日英国4艘军舰在通过科孚海峡的阿尔巴尼亚领海时,其中两艘军舰触水雷爆炸受到严重损坏,死伤86人。11月13日,英国军舰在未经阿尔已尼亚同意和负责扫雷事项的国际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在该海面扫雷,引起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抗议。英国将此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当时阿尔巴尼亚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但表示愿意承担会员国义务,参加安全理事会的审议。1947年4月9日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建议两国把争端交付国际法院解决。英国于5月22日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已尼亚于7月致函国际法院,表示接受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并提出初步反对主张,认为英国单方面提出请求书,不符合国际法院的起诉程序。国际法院于1948年3月25日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判决,判称:阿尔巴尼亚虽然没有声明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但它给法院的信已经明确接受法院管辖,法院根据“当事国默示接受法院管辖”原则确立它对本案的管辖权。英阿双方接着于3月25日签订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下列问题:(1)阿尔巴尼亚按国际法对于1946年10月22日在其水域内发生的爆炸和由此引起的损坏及人命伤亡是否负有责任?是否应负赔偿义务? (2)英国海军10月22日和11月12日、13日在阿尔巴尼亚水域上的行为是否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是否有赔偿义务?国际法院在1949年4月4日对本案实质作出判决,判称: (1)阿尔巴尼亚政府对于其领海内布置水雷一事不可能不知道,而它没有把此情况对通过的船舶提出警告,因而应对此爆炸事件负责。(2)英国军舰于10月22日通过科孚海峡,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因为该海峡是国际航道,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英国军舰在11月12、13日的扫雷行动构成对阿尔巴民亚主权的侵犯,不能以“可允许的干涉形式”或“自保”作为辩解。国际法院在1949年12月15日作出第三个判决,估定阿尔巴尼亚应付给英国的赔偿数额为843,947英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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