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Apartheid in Sports联合国大会1985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公约。《公约》包括序言和22条。除了重申《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所包括的反对歧视和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各项原则外,《公约》序言指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行径,并促进以奥林匹克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体育接触”。《公约》第1条对“种族隔离”的定义为:“象南非所实行的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的人对另一种族的人的统治并一贯压迫他们的那样一种体制化种族分隔和歧视制度”;“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是指“在专业或业余体育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政策和作法”。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强烈谴责种族隔离,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手段推行消除体育领域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行径的政策。”第3条至第9条说明为此而应采取的若干一般性措施,包括不准许和阻止同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进行体育接触,不参加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举行的体育活动,不向该国体育机构代表、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给予签证或入境许可。第6条还规定对那些参加在任何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举行的体育活动,同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的体育队进行体育活动者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第11条授权成立一个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委员会以监督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由15名道德高尚、具有体育行政经验并决心与种族隔离作斗争的成员组成。按照《公约》第12条,缔约国承诺向联合国秘书长就各自为执行《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于1987年10月21日签署了该公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