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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马里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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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共和国宪法

1974年6月2日公民投票通过,1979年5月、1982年3月、1985年5月进行3次重要修改,共分13章75条。主要内容:马里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和不可分割的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或通过公民投票行使权力;共和国的机构包括党、政府、国民议会、最高法院以及特别最高法庭; 马里实行一党制;党是全民族团结的象征,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国家的政策由党制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党的领袖、政府首脑和军队的最高统帅;共和国总统侯选人必须是党的第一负责人,由党的全国委员会提名;经普选产生;总统每届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党的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以2/3多数票通过,有权中止总统任期;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免,直接对总统负责;最高法院成员、军队高级将领、驻外使节、各大区区长,均由总统任命;总统同国民议会有法律创制权;总统代表国家签署和批准条约,接受外国使节,在特定条件下行使赦免权、宣告战争和颁布紧急状态法;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政府由总统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处理国家日常事务;部长不能兼任党的中央执行局成员或国民议会议员等职;司法独立,司法机构确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自由得到尊重;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当局,负责监督普选和宣布选举结果,审查法律和条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特别最高法庭,负责受理总统及部长的渎职或阴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肤色、部族、宗教信仰、性别和政见,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劳动就业、休息、罢工、接受社会资助和教育的权利,有结社和信教的自由;保卫祖国和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公民有义务遵守共和国宪法和一切法律;党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国民议会议员享有豁免权;为了实现非洲统一,马里共和国可放弃部分或全部主权,同任何非洲国家缔结实现合并或组成共同体的协定;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可提议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需经公民投票或4/5以上多数议员投票通过;有损领土完整的修正案不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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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