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宪法1867年生效,至1987年底有125项修正案,是本州历史上第四部宪法。主要内容:众议院由141名议员组成,参议院由47名议员组成,两院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例会于每年1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开始举行,会期90日,预算案必须在45天内通过。州长应多数议员要求,可召集不超过30天的特别会议。议会休会期间,由1个30人(两院各15人)组成的委员会对将提交下次会议的法案提出建议。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审计长、司法部长由选举产生,财政部长由议会选举,州秘书长由州长任命,任期均为4年,州长连任不得超过两次。其他主要行政官员由州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法院系统由上诉法院(相当于其他州的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地区法院组成。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法官由州长任命,任职到州举行选举时即参加选举,如当选可再任职15年。公民有复决权,但涉及财政拨款的法案不在复决之列。宪法修正案由州议会两院以3/5多数同意提出,下一次州选举时公民投票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