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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综合管理人事和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1982年以前,设立人事局,直属国务院;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与人事局劳动总局等单位合并为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设立劳动部和人事部。人事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个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拟定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权利保障和工作纪律等各项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代国务院管理高级公务员、国务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员;拟定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的意见;审核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负责管理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负责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负责知识分子政策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改革职称制度;组织各类人才流动,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构;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和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负责编制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负责各类人员增长的宏观控制,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研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改革军官转业安置制度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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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