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正规武装部队 |
释义 | non-negularforces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下由一国居民自发组成并直接参加战斗的武装力量。与一国正规武装部队相比较,非正规武装部队具有下列特征:(1)非由国家的法令正式组成;(2)无国家任命的指挥官统辖;(3)一般无统一制服和明显识别标志;(4)大多数在武装冲突发生后临时组成,不具常备性。非正规武装部队的形式包括民兵、志愿军、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起义军等。但是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1条的规定,“缔约国中,有以民兵或志愿军组织成国家全部军队或一部分军队者,则该民兵、志愿军亦即包括在军队名目之内”。在战争中,战斗行为通常由正规军进行,不属于正规军的人被禁止参加战斗。但是,非军事人员拿起武器抵抗敌国军队是战争中常见的现象;而且对于一个平时无法维持大规模正规军的国家来说,在武装冲突中也只得依靠非正规军。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1条的规定,“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军队,也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三、公开携带武器;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第2条规定“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1条组织起来,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该规定不仅承认了非正规武装部队成员作为战斗员的地位,而且赋予符合条件的非正规军与正规军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非正规武装部队成员在落入敌方控制之下时,具有享受战俘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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