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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人单位
释义

非法人单位

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集合体。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这类团体没有单独的财产,也没有组织章程,只要经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进行某种业务活动,就可以成立。非法人单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地存在。在中国,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采用多种形式搞活经济,非法人单位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这种单位大体上可分为3类:(1)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生产加工和服务性社会组织;(2)经一定主管机关认可,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3)外国的企业组织。即外国在中国经营一定业务和从事一定社会生活的组合体。由于这种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承认它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能够在法院起诉、应诉。这样规定对于保护与该单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民事权益,以及保护该单位本身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也有一定的作用。非法人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应由它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在诉讼程序中,它的主要负责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处的地位相同。人民法院对非法人单位所作的给付判决,由它的代表人或管理人负责履行;不自动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它的财产或者它的代表人、管理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使用非法人单位这个概念。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与非法人单位等义。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承认非法人单位的诉讼主体地位。例如,日本规定:非法人之社团或财团,设有代表人和管理人的,得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美国立法把非法人团体称作事实上的公司,即不能以法人资格进行登记的团体。但当它以自己名义实际从事活动时,便是事实上的公司。对这种公司,美国承认其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承认非法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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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