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力 |
释义 | force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或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英文本上的force(中文本译为“武力”)引起了辩论:它是否仅限于武装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威胁,还是包括政治和经济压力在内。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于武力的使用和威胁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对武力这一词语作明确的界说。问题是一种主张认为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胁迫可以视为对和平的威胁,但不属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范围之内,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使用非军事形式的协迫属于武力的威胁,安全理事会有权将各类协迫视为属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范围之内。这不同的主张未能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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