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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六法全书
释义

六法全书

“六法”之称来自法国和日本,一般指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商法。《六法全书》通常指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上述六种成文法典和有关单行法规的汇编,包括了国民党政府法律的主要部分。后来,国民党政府将商法分别纳入人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该书目次为:(1)宪法及关系法规,(2)民法及关系法规,(3)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4)刑法及关系法规,(5)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6)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内政、军政、地政、财政、教育、经济、人事、律师会计师、行政救济等)。国民党政府的全部法律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所以它是在沿袭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和北洋政府法律并仿效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特别是搬用了二、三十年代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国家的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全国解放前夕,随着全国人民革命政权的即将建立,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这一指示,发布了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国民党政府的全部法律即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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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