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书 |
释义 | 司法文书用语。原指以书面向帝王或上级官中奏事、陈述意见,如《史记·李斯列传》中即载:“李斯乃从狱中上书”一事。汉以后,使用范围极广。至唐代,则进一步明确其概念与使用范围:“上书,谓书奏特达”;包括上尚书省书与上非尚书省书两种,并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上尚书省而误者,即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误者,笞四十。其他书误者,即非上尚书省,凡是官文书有失误者,笞三十。造成不虚等有害后果者,如上尚书省书误有害,合杖七十。其余文书有误有害者,合杖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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