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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法
释义

公法

“私法”的对称,调整与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行使有关事务的法。大陆法系国家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的法的基本部类之一。公私法的分类,可追溯至古罗马,一般认为,这种分类是由乌尔比安为代表的法学家首先明确提出的,如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后为欧洲大陆法学家所承袭。但也有一些法学家,如凯尔逊,不主张作这样的划分。在漫长的历史中,公私法的内容及二者的比重关系不断改变。对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长期各说不一,有人总结达17种之多,归纳起来大体上有权力说、服从说、强行法说、利益说和混合说5种。公私法的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情况各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是独立于罗马法发展起来的,缺少统一,系统的法典等原因,传统上无公私法之分。只是到了19世纪,学者们才日益注意到这种分类,但主要运用于学术上而非实践中。这种倾向,也反映在受英美国家法律制度影响的其他国家的现代法的分类之中。原苏联和当代东欧各国,一般不采用公私法的分类。进入20世纪之后,由于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国家(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增强,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之分的传统日趋动摇,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同时还形成了所谓独立于公私法之外的“社会法”(又称“混合法”)。尽管如此,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其法院体制和管辖权同这种划分关系极为密切,这些国家存在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套系统,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关于公法所包含的内容,大陆法系各国不尽相同,而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在德国,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非争论性诉讼法、教会法和国际公法;但在法国,公法一般仅指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国际公法。就公法所包括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而论,在政治意义上,宪法居公法之首,但就人们所关注的重点而言,公法,实质上主要指行政法,有人甚至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分权的角度说,公法仅指行政法。在英美法系,主要存在于学术意义上的公法有:宪法、行政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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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