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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蓬共和国宪法
释义

加蓬共和国宪法

1960年11月制定第 一部宪法,1961年2月废除; 1962年2月17日国民议会通过现行宪法,1981年8月、1983年3月两次修改。主要内容:加蓬实行总统制,总统由加蓬民主党提名,其主席为候选人,经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修改宪法和法律,解散议会,任命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主持部长会议;公民不分性别、出身、宗教信仰或政治观点,均享有工作和就业的权利,有集会、结社、成立企业和宗教组织的权利;年满21岁的公民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最高法院下设宪法院、审判院、行政院、审计院;特别审判法庭,审理总统严重渎职及国民议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经济社会理事会主席、国家勋位管理会总管、政府成员和政治局委员的违法案件;修改宪法须经加蓬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全体成员的4/5多数票通过或全体公民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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