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神学法律思想 |
释义 | 西方法学中除自然法思想外贯彻于从古到今的又一种重要的法律思想是神学法律思想。它是基督教教义与各种唯心主义哲学中糟粕相结合的产物。公元2至5世纪间基督教中产生了“教父学”,提出“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末日审判说”、“两都论”等等。强调上帝是万能的主宰,人们只有皈依基督教才能得救。著名的教父学代表奥古斯丁把柏拉图哲学中的神秘主义与教父学揉在一起,提出“天之都”与“地之都”的说法,称前者是光明的乐园,后者是黑暗的世界——是无知的人群的联合。“地之都”没有真理,是罪恶的王国。人们都是有罪的,只有靠“天之都”,特别是它在地上的代表——教会才能得救。并且称一切权力无不来自于神,故教权高于世俗之权。以致在中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上帝就是一切,《圣经》的词句就是法律的局面。到十三世纪托马斯·阿奎那为了维护教会的霸权地位,对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加以改造,产生了“托马斯主义”法学思想。其实质是神学与亚里士多德哲学中消极部分的结合。托马斯改造了“四因说”,为中世纪的等级制度辩护,修改亚里士多德的生物自然观、目的论等为上帝的永恒统治服务。总之,他强调信仰高于理性,哲学为神学服务。将法分为四类,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神学法律思想便开始衰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马利旦为代表的新托马斯主义者们又将老托马斯主义的学说改头换面提出“替天行道”、“福利国家”的主张,不再强调教权高于世俗之权,而是要把世俗国家建成地上的天堂,说人类的“最终厚福”不是在“来世”,而是在“现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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