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所得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集体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9条和《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8条的规定,纳税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税,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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