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制裁 |
释义 | collective sanction又称“国际制裁”,在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国际社会的国家集团及其成员国对被认为是侵略或破坏和平的行为,联合起来采取的防止和制止措施。集体制裁起源于国际联盟。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凡任何战争或战争的威胁,都关系到联盟全体,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保持各国间的和平(第11条);联盟会员国应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领土的完整及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的侵犯(第10条)。《盟约》第16条规定,违反盟约从事战争的联盟会员国,应被视为对于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有战争行为,联盟的其他会员国对违约国有进行经济制裁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进行“集体制裁”。按照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安全理事会断定存在《宪章》第39条规定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时,安全理事会应统一采取措施,包括第41条规定的“武力以外之办法”和第42条规定的“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中武力以外之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空海陆军行动“包括联合国会员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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