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较法分类 |
释义 | 比较法研究可以为不同的目的、适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划定不同的范围而进行,从而出现各种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比较法,各国比较法学者从各自观点和教学研究的需要出发,对比较法作出各种的分类,互有同异,迄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即使名词相类,其界定亦往往不同,如法国朗贝尔(E.Lambert)的叙述比较法,比较法史和比较立法(或比较法学);英国格特里奇的叙述比较法,应用比较法和抽象的或思辩的比较法;德国拉贝尔(E.Rabel)则分为人种学的法学(Ethnological Jurisprudence)、历史的比较和体系的教条的比较法(systematic-Dogmatic Comparative Law),美国威格摩尔(J.Wigmore)的分类是“比较叙述法学”、“比较评价法学”、“比较沿革法学”。在当代出现一些新的分类,如赖因斯坦的摘要比较(Synopfic comparison)与“功能比较”(functional comparison),匈牙利比较法学者萨博(I. Szabo)评述的“叙述的”比较法和“理论的”比较法,不同类型的法律比较和同类型的法律比较,对内的法律比较和对外的法律比较,宏观的法律比较与微观的法律比较,一般的法律比较和部门的法律比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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