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较法制史 |
释义 | 对世界各国法律和法律制度历史的比较,属于广义的比较法范围,又称“纵向比较法”(VerticalComparative Law)。同通常的以现行的实在法为其对象的比较法,即“横向比较法” (Horizonal comparaafiveLaw)相对。比较法制史在19世纪中叶获得新的发展,开始同民族学法学(ethnological jurispoudence)、民俗学(palklole)、法律社会学和法哲学等结合。现代民族学法学基奠人之一,瑞士巴赫奥芬(一译巴霍芬,G.G.Bachofen,1815~1887)著《母权论》,从古代世界母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获得古代社会发展的规律,即母权制先于父权制。英国法学家梅因,从事古代比较法史研究中获得关于社会发展进程的规律,即《从身分到契约》。德国法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柯勒尔甚至强调,比较法学和“普遍法律史”同义,没有普遍法律史即不可能有充分的法哲学。普遍法律史意谓尽可能研究世界上未开化的和开化的、现存的和已灭亡的一切综合研究,并且强调比较研究的重大意义。它有助于解决社会学的一切基本理论问题;因为只有通过比较分析在不同社会中同样现象,才能从中找到决定这些现象的多样性和不同发展方向的共同点和特殊点。由于社会学不可能广泛使用实验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因果分析,也只有依靠比较研究,因此杜尔克姆认为,比较社会学就是社会学本身,即不是社会学的分支。杜尔克姆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是社会团结和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他从社会分工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法律和社会团结的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法律演进的类型论,对于其后的社会学和人类学有其深远的影响。他试图通过对社会改造和修正的计划所作的社会学的论证,克服资本主义社会危机;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措施,是建立在各阶级团结一致的思想基础之上的,旨在和平地协调劳动和资本的矛盾。他肯定社会主义运动的巨大社会意义,但否认消灭阶级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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