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关于公营工业的发展方针 |
释义 | 抗日战争胜利后党中央于1946年4月制定的经济法规之一。规定(1)除邮政、电信、兵工、铸币、铁路及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由公营企业经营外,其他公营工业,得招收私人入股,或转为公私合营。公股私股同等待遇,采取股份公司制度,民主合作。(2)公营工业实行集中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一律实行企业化,建立严格的经济核算和成本会计。(3)公营工业应否定战时性的平均主义的供给制,按多劳多得的合理原则,实行全面工资制,按技术与劳力支出之不同,规定不同的工资,并可按一定的质量标准,实行计件包工制,以刺激生产。半供给性的混合工资制,可以作为从供给制到全面工资制的过渡办法。在手工作坊性的企业中,可以实行工资与红利融合的,员工以身分入股,公股合作等级分红制。(4)公营工业的管理机构必须企业化,精简非生产人员,反对官僚主义。制定管理规则必须经过工人群众,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或厂务会议。加强工人教育,开展赵占奎运动。加强培养工业管理干部,提升有技术有威望的工人担任重要职务。总之,发展公营工业的口号是: “成本低、产量高、质量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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