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
释义 |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同年9月10日人民日报全文发表。决议认为,当时农业生产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形势。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而建立“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决议指出,建立农林牧渔全面发展、工农兵商学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组织形式,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规定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是一乡一社到数乡一社,2000户左右到1万户或2万户,其发展趋势,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步骤一般是小社并大社、大社转公社,“一气呵成更好”。办法是通过“鸣放辩论”。决议认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并且宣称,“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的事情了”。决议中的“左”倾错误,在1958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上有所纠正。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