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 |
释义 | Optional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处理公约所载各项个人权利遭受侵犯的受害者来文指控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任意议定书》与《公约》同时制定、开放签字,并在第10件批准书交存后,于1976年3月24日开始生效。按照《任意议定书》第1条至第6条,成为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国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声称这种情况的个人,如已用尽所有可能运用的国内救济办法,有权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将其决定可以接受的这种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注意,该国须于6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已采取救济办法,也可一并说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秘密会议上,参照个人和有关国家所提出的一切书面材料,审查可接受的来文;然后向缔约国和个人提出其意见。委员会进行工作摘要列入经由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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