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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海自由
释义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关于各国在公海活动的长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原则。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的《海洋自由论》为其奠定理论基础。19世纪20年代,公海自由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承认。1958年《公海公约》第2条列举了公海自由四项主要内容,即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自由应在国际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如: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和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受有关大陆架的规则的限制;捕鱼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规则的限制;科学研究受有关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则的限制。所有国家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都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和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合法活动的权利。公海上的船舶通常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公海上不得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未经许可广播和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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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