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争议法院 |
释义 | 法法国专设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在案件管辖权上发生争议的法院。争议法院设立于1872年,由司法部长、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各选出三名法官,共九名法官组成,除司法部长外,其他成员的任期都是三年。1960年7月25日的争议法令规定,当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对某一案件都自认无权管辖时,将案件转交争议法庭,由争议法庭裁决该属那个法院审理。当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也由争议法院裁决归属问题。遇有公民利益与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利益争讼的案件,两种法院各自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时,争议法院根据1932年的争议法令它可以直接重审此案,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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