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警察法 |
释义 | 关于警察的组织的法律。现行警察法公布于1954年6月8日,同年7月1日起施行。由第1章总则,第2章国家公安委员会,第3章警察厅,第4章都道府县警察,第5章警察职员,第6章紧急事态的特别措施,第7章各种细则等共82条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警察是由内务大臣、府县知事、北海道长官、警视总监及警察署长形成的中央集权化的国家警察组织。战后,随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由于1947年12月17日旧警察法的公布,解散了战前的组织。为了实现地方分权和警察管理运营的民主化,建立了作为国家警察的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的双重建制。国家地方警察是在内阁总理大臣管辖下的,由总理大臣征得国会同意后所任命的5名委员组成的国家公安委员会及国家地方警察本部以及都道府县国家地方警察等组成,并将国家地方警察委托给在都道府县知事管辖下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运营管理。市镇村自治体警察,由市镇村长管辖下的市镇村公安委员会管理。市镇村公安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来自民间,它与国家地方警察在运营管理方面没有从属关系。这种制度由于人事工作上的脱节,警察运营管理上的缺乏效率,国家在维持治安上的责任不明确,地方财政对自治体警察的过重负担,以及由于地区不同而在执行国家法令上产生的不合理差别等理由,经常进行部分的修正,终于制定了现行警察法,把双重建制的组织一元化为都道府县警察组织,并赋予在内阁总理大臣下设置的,由国务大臣任委员长的国家公安委员会以对警察厅长和都道府县警察干部的任免权,和赋予警察厅长官的对道都府县警察的广泛指挥监督权,而重新向中央集权化迈进。此外,还规定了内阁总理大臣在紧急状态时的警察统制权。这部现行警察法被作为反民主警察观念而行的制度受到强烈的批判。在国会进行审议时,经过5次强行延长会期后才勉强得以通过。根据现行警察法的规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警察的运营管理应根据民主观念进行的基本方针,规定足以高效率地完成其任务的警察组织,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持公共安全和秩序。而且规定:警察的责任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预防、镇压及侦查犯罪、逮捕嫌疑犯、管理交通以及维持其他有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事项,警察的活动应严格限定在这种任务的范围之内。在执行任务时,应以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为宗旨,不得滥用权限,干涉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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