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27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共12条。该条例第11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之期间,暂定为六个月。”但颁行后并未受此期间限制。1934年11月18日国民党政府下令自即日起再予“展限”6个月。该条例对“掳人勒赎”、“聚众掠夺”兵器弹药钱粮船舰等军需品、“啸聚山泽”抗拒国民党军队等16种“盗匪”犯罪,规定处以死刑。并规定判处死刑的审判机关、核准机关及核准程序。若查获现役军人犯罪,由所统率的军队的高级军官审判。在戒严区内查获犯罪的,依戒严条例的规定办理。国民党政府颁行该条例目的在于加强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巩固刚刚成立的国民党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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