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再审之诉 |
释义 | 撤销诉讼判决确定以后,因该判决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依再审之诉程序提起不服。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4条1款确定了再审之诉。由于第三人在许多情况下不能参加诉讼,因此应给予第三人诉讼后的救济机会。提起再审之诉的第三人,是因撤销判决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但有的认为,必须是受到直接侵害的第三人;有的认为,应包括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原告,只有在不知道本诉或虽然知道本诉,但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参加本诉,因而不能提出影响判决意见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提起再审之诉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诉须在知道确定判决的30日内提起,该期间为不变期间。判决确定之日起经过1年后,不能再提起再审之诉。这一点与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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