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 |
释义 | 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共8条。主要内容有:(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工作的领导,努力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大力发掘科技人才资源,继续调整被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的科技人员,鼓励科技人员向急需人才的行业和单位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未受聘用的科技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三线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以及全国的中小学校教师,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自行前去招聘。(3)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做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科技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如果流向合理、原单位离得开的。在原工作岗位使用不合理的,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经接受单位和其原单位协商同意后,补办调动手续。本人要求辞职,经原单位批准,可以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他们返回,由原单位妥善安排,不得歧视。经教育无效,拒不返回也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4)鼓励科技人员到边远地区工作。边远省、自治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5)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实行联合和技术经济协作,以及采用科技人员调动、借调、兼职等多种形式,调剂技术力量余缺。提倡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向地方支援技术骨干,地方向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分配和输送大学、中专毕业生。(6)挖掘本地人才资源,启用有技术专长的职工充实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技术力量。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人员到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对确有技术专长尚未担任技术工作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工业余大学等成人高等学校毕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的职工,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支持他们到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工作。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担任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通知》的发布对于逐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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