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司法文件。1991年5月13日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❶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❷举报信件的印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❸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❹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❻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❼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