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法的创制的监督 |
释义 | 对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各国对于法的创制的监督具有不同形式,在有些国家设立了一种“调查员制度”,国会的专员代表国会对国家机关的文件和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还有些国家则把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权力赋予法院、最高法院,它们具有司法审查权,即通过具体案件确定一般立法是否违宪。在我国,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性的监督权力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种监督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对法的创制的监督不仅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还应包括对法的创制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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